贵州城市职业学院2025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2025年全国普通高考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贵州城市职业学院
学校代码:4152012850
办学层次:专科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教育
学校性质:民办
学习形式:普通全日制
学校地址:贵州省花溪大学城花燕路290号
学校简介:贵州城市职业学院是经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教育部备案、纳入国家计划内统一招生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学校坐落于风景秀丽的花溪大学城,占地1446亩,现有在校生10000余人,目前已为社会输送6万余名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办学以来,学校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坚持办学能力高水平、产教融合高质量,以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和助力学生高质量就业为宗旨,加快建设专业特色鲜明的高职院校,推进职业教育发展更加行稳致远。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学校设立由校长任组长,其他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招生处为学校招生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按照教育部和上级主管部门规定,执行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具体负责招生计划、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学校纪检督查处对学校招生工作进行全程督查,对招生工作中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切实维护考试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2025年招生计划以贵州省教育厅下达为准,详见各省招生考试部门公布的2025年高职(专科)高考招生专业目录。
第五章 招生对象及录取原则
第七条 面向生源省招收2025年高考的应(往)届高中毕业生,应(往)届中职毕业生或同等学历考生,实行考生自由报考,录取分数标准执行生源省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专科录取分数线。
第八条 外语语种:不限
第九条 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条 学校录取工作在省招生考试院领导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志愿设置和投档原则,以省招生考试院提供的考生电子档案信息作为录取新生的依据,按照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规定,严格按照总分和志愿录取符合条件的考生。
第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加分、降分政策,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加分、降分形成的投档成绩,并作为录取和安排专业的成绩依据,选考科目要求按省级招生部门发布的为准。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普通类按考生高考总成绩,艺术类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总成绩相同,优先录取去除政策加分后成绩高的考生;若去除政策加分后总成绩仍然相同,依次按考生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次高成绩由高到低排序。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根据各省(市)上级招生主管部门对于专业调剂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艺术、体育类考生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录取,首选科目为物理或历史的考生均可填报。学校认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的艺术、体育类考试成绩和投档规则及录取办法。
第十四条 录取时,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五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按规定对考生资格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经三个月复查期满,方可取得正式学籍,教育部学信网电子注册。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奖助学政策
第十七条 严格按照贵州省价格主管部门登记、学校公示后的项目及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奖学金政策
(一)优秀在校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10000元/年。
(二)家庭经济困难且品学兼优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6000元/年。
(三)家庭经济困难且获得过国家开发银行承办的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可申请筑梦奖学金4000元/年。
(四)表现优异的学生可申请学校鸿源奖学金,一等6000元/年、二等2000元/年、三等1000元/年。
第十九条 助学金政策
(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最高20000元/年。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由我校在每生每年2500元-5000元范围内自主确定(可分为2个或3个档次),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700元。
(三)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正常在校的贵州省户籍的建档立卡脱贫家庭学生,可享受贵州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资助标准:4500元/年(免学费3500元/年,专项助学金1000元/年)。
(四)学校还可以通过奖、助、勤、减、免、补等方式,帮助家庭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第七章 学历证书的颁发
第二十条 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达到毕业要求,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经教育部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的贵州城市职业学院毕业证书,并以此具印。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贵州城市职业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有关学校、专业等详细介绍可通过以下途径了解:各省招生考试部门公布的2025年高职(专科)高考招生专业目录、《贵州城市职业学院2025年报考指南》。
学校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 (0851) 88308090 88308091 88308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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