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交通职业大学2025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贵州交通职业大学工作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普通本科、高职(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贵州交通职业大学
学校代码:4152012222
办学层次:本科、高职(专科)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教育
学习形式:全日制
办学性质:公办
学校地址: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云站路25号
贵州交通职业大学是一所以交通为特色的公办本科层次理工类职业院校,创建于1958年,历经“国家示范校”“国家优质校”“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院校”,2024年升格为贵州交通职业大学。学校占地1318亩,建筑总面积近49万平方米,在校生1.3万余人,设11个教学系部,开设30余个本专科专业,其中国家级骨干专业7个。建校以来,学校牢记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初心使命,秉承“质量立校、特色优校、人才兴校、创新强校”的办学理念,为社会输送了十余万名技术技能人才,为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被誉为“贵州交通人才的摇篮”,综合竞争力位列全国职业院校第一梯队。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党委书记、校长担任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招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常务副组长,分管教务、实训等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各二级院系的主要负责人为小组成员,全面负责招生工作。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常设机构,设在学校招生就业指导中心,其主要职责是按照教育部和上级主管部门规定,执行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具体负责学校全日制招生录取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学校纪委对考试招生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对考试招生工作中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学校根据国家核定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基于办学实际,综合考虑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落实情况,统筹制定我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计划。最终招生专业及计划数以省教育厅下达,各省级招生机构审核公布的为准。
第五章 报名时间、方式及流程
第七条 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招生机构公布的招生消息。
第六章 录取原则
第八条 学校贯彻落实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政策,严格遵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的招生录取相关规定。在省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开展我校招生录取工作。
第九条 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报考我校的考生,须符合我校在生源地招生的各专业选考科目要求;选考科目要求以生源所在省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公布为准,学校按其高考综合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根据模拟投档情况在正式投档前完成计划调整,调档比例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一条 学校录取的考生应填有我校志愿,考生按自愿选择填报。学校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机构提供的考生电子档案信息作为录取新生的依据。
第十二条 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模式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若首轮投档后计划未完成,接收征集志愿投档考生。实行顺序志愿投档模式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优先招收第一志愿的考生,若第一志愿考生人数不足时,则招收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总成绩(以投档成绩为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对填报服从专业调剂者,调剂到计划未满的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予以退档。
第十四条 学校执行生源省艺术类投档规则,认可各省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组织的艺术类专业联考或统考成绩,考生艺术成绩和文化成绩均须达到生源省相应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
第十五条 学校承认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加分政策。
第十六条 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按照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成绩排位规则进行录取;未进行成绩排序的,优先录取去除政策加分后成绩高的考生;若去除政策加分后仍然同分,则根据语文、数学、外语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学校严格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专业特殊要求
(一)空中乘务专业报考要求:
1.五官端正,身材匀称,无明显疤痕,形象气质佳;
2.男生身高170cm—183cm,女生身高160cm—173cm;
3.男性裸眼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E字表4.8及以上,女性矫正视力达E字表4.8及以上,无色弱、色盲。
(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报考要求:
1.男生身高168cm及以上,女生身高158cm及以上;
2.双眼视力(包含矫正视力)达E字表4.8及以上;
3.五官端正,听力正常,无色盲、无色弱、无口吃、无残肢、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性疾病。
第七章 收费标准及奖助学政策
第十九条 收费标准:学校严格按照贵州省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及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奖学金、助学金等资助政策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省属普通高校毕业生下基层就业或服务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校级奖学金等资助项目。
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符合国家政策要求的,在入学前到户籍所在县(市、区、特区)教育局学生资助中心申请办理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入学时可通过学校“绿色通道”先报到入学;入学后可申请国家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资助项目,确保“不让一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第八章 入学资格审查、复查
第二十一条 按照教育部规定,新生未经学校同意,未请假或逾期不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时,学校将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学籍。经核实,对于弄虚作假,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新生,根据有关规定,取消入学资格。
学校将在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将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九章 学历证书的颁发
第二十三条 本科层次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达到毕业要求,发给国家承认学历的、经教育部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的贵州交通职业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并以此具印。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依法授予相应学位证书。
第二十四条 高职(专科)层次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达到毕业要求,发给国家承认学历的、经教育部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的贵州交通职业大学专科毕业证书,并以此具印。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学校以往有关本科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贵州交通职业大学招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联系方式:
(一)通讯地址: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云站路25号(贵州交通职业大学招生就业指导中心),邮编:551400
(二)联系电话:0851-88133355、88132857
(三)学校官网:http://www.gzjtzy.net/
(四)学校招生信息网:http://zsjy.gzjtzy.net/
(五)学校官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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