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卫生职业技术学院2025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青海卫生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顺利开展,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教育部、青海省教育厅、各省(区、市)教育考试院等有关高考招生录取工作的政策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青海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普通高职(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院招生工作突出政治标准,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四条 学院全称:青海卫生职业技术学院
(一)学院标识码:4163012562
(二)办学类型: 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三)办学层次:大学专科
(四)学院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泓学大街6号
(五)学院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 0971—8295343
监督电话:0971—8452042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事机构在学生工作处。
第六条 学生工作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院的招生工作。
第七条 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全面监督,监督办公室设在学院纪检监察处。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招生计划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五章 报考资格条件
第九条 报考医学类专业的考生,应当符合高考报名条件和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三)志愿从事医疗卫生工作;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五)具有良好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六)身体健康状况从医学人才培养和就业的特殊要求考虑,从对考生负责、维护考生利益的原则出发,再次强调对考生身体状况的特殊要求,并做补充说明。
(1)考生患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第一条中列出的六大类疾病,所有专业不予录取;
(2)不招收色盲色弱的考生;
(3)考生患有第三条第6项、第7项、第9项中列出相关疾病,慎重报考我院医学类专业;
(4)肝功能异常者慎重报考我院医学类专业;
(5)考虑到医疗卫生服务的特殊性,学院建议肢体功能障碍考生慎报我院医学类专业。
第十条 报考医学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学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录取文件、录取批次和调档比例进行投档,对投档考生按照“志愿优先、成绩排序”的原则录取。当考生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分数优先的原则将考生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原则上按退档处理。
第十二条 学院在进行录取及确定专业时,若考生投档分数相同,则同分排序规则为:
(一)在非高考综合改革省(自治区、直辖市),理工类依次比较考生的数学、语文、理科综合、外语成绩;
(二)在实施“3+3”高考综合改革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次比较考生的语文成绩、数学成绩、外语成绩、选考3科成绩之和、选考3科中单科最高成绩、选考3科中单科次高成绩。
(三)在实施“3+1+2”高考综合改革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次比较考生的语文和数学2科成绩之和、语文和数学2科中的单科最高成绩、外语成绩、首选科目成绩、再选科目中单科最高成绩、再选科目中单科次高成绩。
第十三条 学院在录取时,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给予考生的政策性加分。学院按照加分后的投档分数进行录取。
第七章 入学与复审
第十四条 新生须在规定时间内持本人身份证和录取通知书到校办理入学手续。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入学的,须向学院请假。未经请假批准或者请假逾期的,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五条 新生入学2个月内,学院将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复审复查。对复审复查不合格或其他舞弊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取消入学资格。复审复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学籍。
第十六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按照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教育厅《关于调整青海省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学费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23〕628号),学院所有医学类专业学费收费:5000元/生/学年。所有专业住宿费:1000元/生/学年。
第十七条 学院根据国家及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政策与要求,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院级奖助学金、勤工助学、绿色通道等资助政策,具体内容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八章 管理与就业
第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符合毕业要求的毕业生,学院将颁发普通高等教育专科毕业证书。
第九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学院招生信息官方发布渠道:
学院官方网站:https://www.qhwszy.edu.cn/index.htm
第二十条 学院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严格执行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和规定,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招生,严禁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乱收费行为,严肃查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录取资格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若与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学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