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理工学院2025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及省级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为规范招生行为,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确保学校招生工作阳光、公正,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
第三条 学校全称:青海理工学院(Qinghai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学校标识码:4163014881
上级主管部门:青海省教育厅
学校办学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修远街2号
第四条 学校是省属公办普通本科高校,2024年教育部批准设立。学校遵循“以工为主,理、工、经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学科专业定位和“做强工科、做优理科、做精商科”的学科发展思路,立足青海、辐射西部、面向全国、放眼世界,按照“高起点、小而精、研究型、国际化”办学目标,重点培养高素质应用型理工类人才,努力建设成为西部新型研究型理工大学。
第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本科培养方案规定课程,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给予青海理工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青海理工学院相应学科门类的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青海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政策,按照学校党委的要求,负责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录取工作。
第七条 学校学生工作处(招生就业指导处)为学校招生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按照教育部和上级主管部门规定,执行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委员会的决定,具体负责学校普通本科招生日常工作。
第八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上级部门、纪检监察机构、新闻媒体、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份高考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科学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报请青海省教育厅审批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凡符合生源所在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
第十一条 学校依据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对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按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录取的原则,根据考生考试成绩和公布的招生计划,严格按照招生的有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
第十三条 学校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单位提供的考生电子档案信息作为录取新生的依据。
第十四条 采用“3+1+2”或“3+3”模式的高考综合改革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须符合学校各专业高考选考科目要求。学校本科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要求指引已在学校官方网站公布。
第十五条 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若首轮投档后计划未完成,接收征集志愿投档考生。
第十六条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按投档分数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及投档顺序,择优录取非第一志愿及征集志愿考生。
第十七条 考生的专业录取按分数优先原则,根据考生的投档分数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各专业志愿间不设专业级差。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按照投档成绩结合体检结论等情况调剂录取到其他缺额专业,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八条 在调档和专业分配时,承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给予考生的政策性加分。
若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有相关录取排位(或投档排位)规则,则按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排位规则择优录取。考生高考成绩(含政策性加分)相同时,若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相关排位规则,或按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规则无法确定考生排位,则按以下单科顺序及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实行文理分科省份的单科顺序:文史类为文科综合、语文、数学、外语,理工类为理科综合、数学、语文、外语;实行“3+3”选科模式省份的单科顺序:语文、数学、外语、第一高分选考科目、第二高分选考科目、第三高分选考科目;实行“3+1+2”选科模式省份的单科顺序:依次按考生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单科成绩、数学单科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次高成绩由高到低排序。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按照投档成绩结合体检结论等情况调剂录取到其他缺额专业,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九条 学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种的考生谨慎报考。
第二十条 本科招生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考生应根据本人身体状况,参照相关规定,从学习、就业和未来发展的角度考量后,填报专业志愿。其中,与色彩辨识密切相关,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不能录取应用气象学专业。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学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学校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 新生报到及资格复查
1.被录取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生本人身份证按时入学,根据学校要求到录取学院报到。对未经学校同意,在学校规定的报到截止日期2周内未到校报到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2.新生入校后,学校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及身体复检。经复查不合格或有弄虚作假的,学校将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学校按照《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教育厅关于调整青海省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学费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23〕628号)按学年收取费用。
1.普通本科:工学专业学费标准每人每年5200元;理学专业 学费标准每人每年5000元;经济学专业 学费标准每人每年4500元。
2.住宿费标准:学校统一安排学生住宿,实行公寓化管理,住宿费标准 每人每年1200元。
以上收费标准均以青海省物价部门最新核定批准数为准。
第二十四条 资助政策:学校根据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奖助学金规定,以多种形式对优秀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予以奖励和资助,学生在校期间,符合规定条件的均可申请。同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通过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岗位等多种途径帮助完成学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通过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发布,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我校公布的完整招生章程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青海理工学院学生工作处(招生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若有与国家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政策规定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修远街2号(青海理工学院学生工作处)
邮政编码:810006
咨询电话:0971-5200630
招生传真:0971-5200630
电子信箱:zsb@qhit.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qhit.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