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警察学院2025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院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的意见》《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全称为海南警察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是海南省新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办学层次为大学本科,学制四年。学院位于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定海大道1号。
第三条 学院为公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由海南省人民政府举办,省公安厅主管,省教育厅负责业务管理与指导。
第四条 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院成立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招生工作。招生委员会主任由学院党委书记担任;执行主任由学院党委副书记、院长担任;副主任由学院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担任;成员为学院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
第六条 学院招生工作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学院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纪检监察部门对学院招生工作进行全面监督。
第三章 招生专业及费用标准
第八条 2025年普通高考招生计划经海南省教育厅核准,公安专业、非公安专业面向海南省招收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2025年学院招生专业及计划以海南省考试局公布为准。
第九条 学院招生专业均为本科层次,具体如下:
(一)公安专业:侦查学、边防管理、网络安全与执法。
(二)非公安专业:法学。
第十条 学费:公安专业4620元/生/学年,非公安专业4620元/生/学年(按照琼计价管〔2002〕83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住宿费:按学年收取,每间宿舍均安装空调,1450元/生/学年(按照琼价费管〔2014〕232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关于印发〈海南省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琼教财〔2012〕11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以上各项收费标准如有变动,以海南省物价部门批文为准。
第四章 公安专业考生要求
第十四条 公安专业招生安排在海南省本科提前普通类,报考公安专业的考生,应符合高考报名条件,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三)志愿从事公安工作;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五)具有良好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六)年龄为十六周岁以上、二十二周岁以下(2003年9月1日至2009年8月31日期间出生);
(七)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
第十五条 由于公安工作高负荷、高对抗、高压力、高风险的特点和人民警察职业的特殊要求,公安专业女生招生计划数按照不超过公安专业招生计划总数15%的比例设置。
第十六条 报考公安专业的考生,由省考试局根据考生报考条件、高考成绩,按院校专业组招生计划数1:3的比例,分男、女从高分到低分排序确定入围考生。入围考生须参加由省公安厅政治部统一组织开展的政治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其中任何一项结论不合格的,不予投档,不予录取。报考的政治要求、面试要求、身体要求、体能测评要求将在海南省考试局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十七条 专业教学培养使用的外语语种为英语。
第五章 非公安专业考生要求
第十八条 报考非公安专业的考生,应符合高考报名条件,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四)身体健康,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有关要求。
第十九条 报考非公安专业的考生,不限男、女比例,无需参加政治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专业教学培养使用的外语语种为英语。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二十条 学院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录取原则,以2025年普通高考成绩为主要依据,综合考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公安专业录取规则:执行海南省本科提前普通类录取规定;省考试局在政治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结论均合格的考生中,按院校专业组招生计划数1:1.2的比例投档;学院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对进档考生按高考投档成绩、考生志愿,分男、女由高分至低分,依考生所报专业志愿顺序确定录取专业;不设专业级差。
第二十二条 非公安专业录取规则:执行海南省本科普通批录取规定;学院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对进档考生按高考投档成绩、考生志愿,由高分到低分,依考生所报专业志愿顺序确定录取专业;不设专业级差。
第二十三条 同分录取规则:公安专业依次比较考生的语文成绩、数学成绩、外语成绩、选考3科成绩之和、选考3科中单科最高成绩、选考3科中单科次高成绩。非公安专业按照平行志愿投档同分排序规定执行排序录取。如仍相同的,则参考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十四条 未完成的招生计划,经报省考试局同意后,通过公开征集志愿录取。公安专业未完成的招生计划,只面向符合公安专业报考资格条件且尚未被录取,参加省公安厅政治部统一组织开展的政治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结论均合格的考生。
第二十五条 以院校专业组为填报单位的志愿,只能在同一院校专业组内调剂。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将进行复查。公安专业学生入学后2个月内,按规定组织开展报考资格、体格状况和学生档案等进行复查,复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学籍;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非公安专业学生报到后,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入学资格审查工作,凡不符合要求或以弄虚作假手段取得录取资格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在校管理与毕业待遇
第二十七条 学院按照《公安院校警务化管理规定》实行警务化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院设立校奖学金,品学兼优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和校奖学金。
第二十九条 家庭经济生活困难的学生,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和临时困难救助等资助项目。
第三十条 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修满规定学分,考试考核合格,达到毕业条件的准予毕业,颁发本科毕业证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一条 毕业生就业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八章 其他
第三十二条
学校标识码:4146014944
招生网址:hnpczs.hnplc.com
通讯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定海大道1号
招办电话:(0898)65891002 (0898)65891003
监督举报:(0898)65892001
第三十三条 学院未委托、授权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有关工作,不举办任何形式的营利性培训活动。对以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院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的规定,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