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2025年招生章程
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
2025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院2025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招生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是由教育部批准设立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对取得我院学籍、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毕业要求者,颁发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普通专科毕业证书。
第三条 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四条 招生工作接受学院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人员
第五条 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设立招生工作委员会,坚持“集体议事、集体决策”,在制定学院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政策和规则、决定招生重大事项等方面履职尽责。
第六条 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是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设在招生就业处,具体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设立招生工作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计划与录取
第八条 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根据本院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份高考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近年来我院来源计划编制情况,综合分析,确定我院分省来源招生计划。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不设置预留计划,一次性将招生计划全部投放,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省级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教育部领导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录取。
第十条 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在非高考综合改革省份,按照理工类、文史类分类设置计划。在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设置计划。
第十一条 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二条 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根据生源省份的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根据考生专业志愿顺序依次录取,各专业志愿之间无级差。
第十三条 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业录取出现同分确定先后顺序时,先执行国家规定的相关优先录取政策,再按各省同分择优投档办法执行。当考生所报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录取时,对于服从专业调剂的,将调剂录取到目前尚有空余计划的专业(不符合相关专业录取要求的不予录取);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 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给予相关考生的全国性加分项目和分值。但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且加分不得超过20分。
第十五条 空中乘务专业因就业岗位特殊性,录取时参照高考体检表,要求女生净身高为163cm~175cm;男生净身高为175cm~185cm;考生其他身体健康状况,严格执行《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R4)以及《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鉴定医学标准》(AC-67FS-001)Ⅳ类标准相关规定,不符合以上体检要求的谨慎报考。
第十六条 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对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所报专业学习、生活能够自理的残疾考生,予以正常录取。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我院除招生章程中特别注明的专业外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考生进校后原则上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八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予以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收费标准按内蒙古自治区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本章程通过“阳光高考”教育部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指定平台、本校官网等公开发布。
第二十一条 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官网为(http://ostxy.edu.cn),咨询电话为:(0477—8391977),招生传真为:(0477—8395929)。
第二十二条 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及个人开展考试招生相关工作。本章程由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