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民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25年招生章程
黔南民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25年
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及各省(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概况
学校名称:黔南民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学校代码:4152014497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办学层次:专科
学校校址:贵州省贵定县金南社区利民路48号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由主要负责人和校内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执行学校党委、行政有关招生工作的决议,研究制定招生政策,审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的重大事宜,全面组织领导学校招生工作。
第四条 学校招生就业指导处是学校招生工作的实施机构,负责学校招生日常工作。
第五条 学校纪委(监察处)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并接受省、州招生监察部门的业务指导,对招生工作中违反招生工作程序和纪律、徇私舞弊的部门及个人,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招生工作同时接受考生及其家长、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招生监督电话:0854-4956599。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学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根据学校人才培养、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市/区)高考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布局等因素,结合学校近年来各招生省(市/区)招生计划落实情况,确定分省(市/区)分专业招生计划。学校2025年招生计划以贵州省教育厅下达,各招生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七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在各省(市/区)招生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以考生当年普通高考成绩和填报志愿为主要依据,坚持“公正选拔、择优录取”的原则开展招生录取工作。
第八条 学校按照各省(市/区)级招生考试机构提供的考生电子档案信息作为录取新生的依据。
第九条 学校调档比例原则上按100%执行。
第十条 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模式的省(市/区),若首轮投档后计划未完成,接收征集志愿投档考生。未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市/区),按生源省(市/区)投档规则,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根据各省(市/区)规定及投档顺序对达到学校在当地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实行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根据考生填报我校志愿专业顺序和我校各专业招生计划数,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相同分数下按照语文、数学、英语三科成绩合计总分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考生所填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录取条件时,若服从专业调剂,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在我校未录满专业内进行调剂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未完成的计划,根据各省安排进行网上征集志愿,如征集志愿后仍未完成计划,经招生省(市/区)招生委员会批准,将计划调整至生源较好的省(市/区)。
第十二条 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省份的考生,按所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最新专业选考科目范围填报志愿,按照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招生录取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三条 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生源省(市/区)统一组织的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统考,专业成绩须达到生源省划定的专科合格线以上。体育类专业考生须参加生源省(市/区)统一组织的体育考试,成绩须达到生源省(市/区)划定的专科合格线以上。对专业成绩合格,文化成绩上线的体育类、艺术类考生,根据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如生源省有特殊要求的,按照生源省的录取原则录取。若投档成绩相同,优先录取专业成绩高的考生;若专业成绩仍然相同,则去除政策加分后录取文化总分高的考生。
第十四条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学校严格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上级有关补充规定,以及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入学资格复查。新生入学三个月内,我校将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全面审查,凡不符合入学资格者,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章 奖助学政策及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 按照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有关规定,学生在校期间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如暂时筹集不齐学费和住宿费,可在开学报到期间,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先办理入学手续。入学后,学校资助部门根据学生具体情况开展困难认定,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帮其完成学业。
第十七条 收费标准:严格按照贵州省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及标准执行。
第六章 学历证书
第十八条 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达到毕业要求,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经教育部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的黔南民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毕业证书,并以此具印。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黔南民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条 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执行。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若与本章程冲突,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黔南民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招生工作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电话:0854-4969675、0854-4956899
通讯地址:贵州省贵定县金南社区利民路48号招生就业指导处办公室
邮政编码:551300
学校网址:http://www.qnyzh.cn/
招生网址:http://www.qnyzh.cn/zsjyzdc/
学校微信公众号:qnyzxc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