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卫生职业学院2025年普通专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学校招生工作,更好地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红河卫生职业学院
第三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高等职业学校
第四条 办学性质:公办
第五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学制三年
第六条 国家代码:4153014413,云南省代码:5366
第七条 学校地址: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杏林路
第八条 学历证书: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及格,德、智、体、美、劳合格,没有学校规定的不予毕业的其他情形,准予毕业,颁发教育部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全日制高等专科学校毕业证书”。根据医学类院校及专业的特点,学生一般不得提前毕业。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九条 红河卫生职业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学校招生工作。
第十条 红河卫生职业学院教务科是红河卫生职业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本校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纪检科,负责学校招生工作过程中的纪律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三章 计划和录取
第十二条 招生专业、招生计划
(一)学校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学校人才培养、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省(区、市)生源情况、毕业生就业升学情况、区域协调发展及国家重点支持政策、历年计划等因素,综合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二)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三条 录取规则
(一)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及各省的招生政策,并按云南省有关普通高校招生录取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录取,实施招生“阳光工程”,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二)学校录取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确定专业。先按第一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录满该专业计划为止;若第一专业志愿计划未满,从第二专业志愿考生中由高分到低分录取,以此类推。在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则按语文、数学、首选科目成绩、再选科目总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依次、逐项比较,并按比较结果排列出先后顺序,如果所有科目分数都相同,则按同分数考生处理。体育类考生综合排序成绩相同时,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如专业成绩相同,则按考生高考文化总成绩超出该批次文化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分值从高到低排序,如果超出该批次文化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分值相同,则按照顾加分分值排序(优先录取照顾加分分值较低考生),如果照顾加分分值相同,则按语文、数学、首选科目成绩、再选科目总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依次、逐项比较,并按比较结果排列出先后顺序,如果所有科目分值都相同,则按同分数考生处理。
(三)在确定录取资格时,学校认可生源所在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加试科目成绩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有关政策。
(四)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作退档处理∶
1.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并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
2.考生身体条件不符合所报专业的要求又无法调剂到其他专业的;
3.色觉异常(俗称色弱、色盲)的;
4.各省级招生部门规定应当退档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身体健康要求:体检标准依照教育部、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以下简称“《体检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执行。同时,从医学人才培养及就业的要求考虑,从对考生负责、维护考生利益的原则出发,结合学校专业培养的实际要求,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再次强调,并做补充说明如下:
(一)考生患有《体检指导意见》第一条中列出的六大类疾病,学校不予录取。
(二)色觉异常(俗称色弱、色盲)不予录取医学类及医学相关类专业。
(三)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的不宜就读医学类专业(考生慎报)。
(四)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的不宜就读医学类及医学相关类专业(考生慎报)。
(五)斜视、嗅觉迟钝、口吃不宜就读医学类专业(考生慎报)。
新生入校后进行体检,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六)录取期间,计划调整按程序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执行。
第四章 其它事项
第十五条 学费标准
按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收费(部门)项目 | 计费单位 | 标准 | 批准机关及文号 | 备注 |
高等职业教育 | 元/生.学年 | 5000 | 云发改收费〔2004〕53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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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四人间 | 元/生.学年 | 1000 | 云计收费〔2001〕79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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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六人间 | 元/生.学年 | 600 | 云计收费〔2001〕79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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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普通宿舍住校生住宿费(房间内带卫生间) | 元/生.学年 | 450 | 云计收费〔2001〕799号 | 八人间 |
第十六条 学生资助
党和政府在高等教育本(专)科阶段建立了奖、助、贷、勤、免、补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高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学校通过实施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绿色通道”、勤工助学及校级奖学金等项目,激励、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并成长成才。
第十七条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红河卫生职业学院教务科(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杏林路)
邮政编码:661100
招生咨询电话:0873-3057511,3057590
纪检科电话:0873-3057531
学校网站:https://www.hhwzy.edu.cn/
第十八条 特别声明:学校没有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假冒红河卫生职业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相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条 本章程适用红河卫生职业学院2025年招生工作,由红河卫生职业学院教务科负责解释。
红河卫生职业学院
2025年5月9日